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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市监罚告〔2023〕166号)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市监罚告〔2023〕166号)

  因你公司通过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市监罚告〔2023〕166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市监罚告〔2023〕16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安徽】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市监罚告〔2023〕166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县局清理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工作部署,2023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核查前,执法人员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单位已经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2021、2022年度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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